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,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《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》(教高〔2019〕6号)文件精神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围绕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目标,不断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,建立健全本科生导师制度,充分调动和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,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指导性意见。
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针对学生个体差异,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,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学业生涯规划的制度。具体工作中,本科生导师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中心环节,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指导全程,以开展学业指导为重点,统筹兼顾科研创新、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。
第三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我校本科学院专任教师岗位基本工作职责。开展和推进本科生导师工作,要求全体专任教师参与,在全体本科学生中实施。
第二章本科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
第四条 各系主任负责本专业导师制工作。本科生导师按指导学生所在专业归口管理。各系主任应坚持水平与责任并重的原则,遴选热爱本科人才培养工作、师德学识兼具的教师担任导师,建设一支高水平本科生导师队伍。
第五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条件:
(一)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热爱学生,为人师表, 治学严谨,工作认真,有强烈的责任心。
(二)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,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。
(三)熟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、人才培养方案,了解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趋势。
(四)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。
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遴选:
(一)符合条件的教师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,确因工作原因无法担任本科生导师的,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,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办备案。
(二)各系建立并公布“本科生导师信息库”,供学生了解和选择导师。
(三)开展师生双向选择。学生可根据自身意愿、兴趣和发展选择导师,导师也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学生。双向选择未成功的学生由系内统一调配安排导师。
(四)导师和学生确定指导关系后,由系部汇总。
第三章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与工作方式
第七条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。本科生导师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学识优势,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学科专业特点、学习要求,激发学生的发展潜能,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学业发展、科研创新、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方面予以指导,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、端正学习态度、增强专业认知、促进全面发展。
(一)加强理想信念教育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,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。
(二)坚持“以学生为中心”和“因材施教”的教育理念,帮助学生牢固树立理性思维、批判质疑、勇于探究的科学精神,熟练掌握乐学善学、勤于反思的学习方法与技巧。
(三)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,为学生专业学习提供指导,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。
(四)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、能力素质和个人特点,帮助学生做好学业发展规划。
(五)积极指导学生参加科研活动,开展课题研究,撰写学术论文,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。
(六)结合学科特点和就业形势,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、择业观。
第八条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方式。本科生导师要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、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,就学生的个别问题给予个性化的指导,共性问题召集学生集中探讨。
(一)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。本科生导师须制订指导计划,主动联系学生,加强对学生的辅导。每学期初导师必须与学生见面,每学期指导学生不得少于5 次。特别要在学期初、学期中及学期末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,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方案,关注学生学业动态,使导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成为学生学习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(二)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。导师通过单独指导、集体指导、电话指导、邮件指导、网络交流平台指导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与引导。
(三)实施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制。导师要认真履行职责,保证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;每次指导结束后,学生要及时记录导师的指导过程、指导内容和学习收获,经导师审核签字后,报学院作为导师考核依据。
第四章学生的管理与要求
第九条 被指导学生应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尊重导师,主动与导师联系,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。
(二)每学期开学初,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安排本学期的学习计划。
(三)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学习指导活动,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。
(四)客观、公正评议导师的指导情况,在指导过程中,学生、教师双方可以提出变更指导关系,经学院同意后教务办备案。
(五)各系每年9月份对学生参与导师制情况进行考核。每位学生需填写《文旅学院学生参与导师制工作考核表》报所在系部,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参与学年各类推优评先资格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条 各专业须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